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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54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547號

原告
游淑媛
被告
蝶影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勳(原名:謝來發)

      黃英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原欲將新臺幣(下同)9 萬3,543 元轉帳至現代財富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申設於凱基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卻誤轉帳至聯邦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下稱系爭帳戶),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系爭帳戶之申設人返還等語。查系爭帳戶係被告於聯邦商銀所申設之虛擬帳戶,實體帳戶為聯邦商銀中和分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有聯邦商銀107 年4 月27日聯業管(集)字第10710312477 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被告為有限公司之法人,已於97年8 月27日遭經濟部廢止公司之登記,被告未選任清算人,自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本件被告營業所「新北市○○區○○路000號16樓之1 」,被告上開實體帳戶係向聯邦商銀中和分行申設,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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