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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鄭珮玟
  •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李沛紳

  • 原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手機客通訊行賴翊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550號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被   告 手機客通訊行 法定代理人 李沛紳 被   告 賴翊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上午九時十六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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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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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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