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5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550號
- 原告
-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盛
- 被告
- 手機客通訊行
- 法定代理人
- 李沛紳
- 被告
- 賴翊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上午九時十六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55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上午九時十六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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