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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701 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高瑞聰高瑞聰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訴訟代理人
洪淑雅
被告
洪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雄小字第701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 月14日下午5 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徐美婷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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