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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77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772號

原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被告
鈦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8,400元,該裁定於107 年3 月23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院卷第18頁),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可考(見院卷第20頁至第23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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