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7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772號
- 原告
-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銘
- 被告
- 鈦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伊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8,400元,該裁定於107 年3 月23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院卷第18頁),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可考(見院卷第20頁至第23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