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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782號

契約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782號

聲請人
卓育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劉芯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告簡振全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簽立之千碩天才學院數位影音教材契約書第8 條約定合意約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聲請裁定將本案移送臺中地院審理等語。

二、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9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7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被告為法人,其與原告合意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款,顯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有原告所提千碩天才學院數位影音教材契約書可參,依前開法律規定,兩造間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並不生合意管轄之效果。又原告主張係在107 年1 月27日在高雄國際會議中心與被告簽約購買被告極力推薦之腦力開發線上線程,有起訴狀記載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屬消費訴訟,消費關係發生地顯在本院轄區,本院依上開法條規定即有管轄權,故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件已定107 年5 月24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並已另行通知被告,被告應準時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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