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7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782號
- 上訴人
- 卓育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千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振全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