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契約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782號上 訴 人 卓育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千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振全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