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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842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彥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842號

原告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被告
歐陽增即歐陽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4 月9 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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