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救字第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救字第44號
- 聲請人
- 謝依
- 訴訟代理人
- 楊昌禧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御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昱慶
- 相對人
- 尤竑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高雄市苓雅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聲請人既經法扶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