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救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救字第92號聲 請 人 林見陽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相 對 人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107 年度雄補字第1262號請求返還保證金之訴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申請編號第0000000-D-004 號審查表在卷為據,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