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101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彬
- 被告
- 定海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毓升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雄簡字第1011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4 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伍萬元自民國一0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捌拾萬元自民國一0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