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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0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04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告
典範設計有限公司
代理人
陳淑玲
被告
蔡金葉
兼 法 定       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三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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