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04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訴訟代理人
- 丁振益
- 被告
- 典範設計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陳淑玲
- 被告
- 蔡金葉
- 兼 法 定 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三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04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三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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