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0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084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訴訟代理人
- 王奕升
- 被告
- 德億致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致麟
人
郭韋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 郭致麟」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郭致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