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1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雄簡字第1145號
- 原告
- 陳金成
- 訴訟代理人
- 林枝仕
- 被告
- 承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台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與鼎越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50,110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41,204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及鼎越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淑英,下稱鼎越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50,11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而審理結果,因被告復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認被告無理由而判決其敗訴(詳後述),應認其異議理由基於個人之關係,故依民法第275 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異議之效力不及於未提出異議之鼎越公司,故鼎越公司部分應先確定,核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承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承峰公司)所分別簽發,由鼎越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支票5 紙,面額合計3,950,110 元。詎原告分別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106 年9 月10日、106 年9 月22日、106 年10月27日及106 年11月1 日提示,竟以存款不足理由遭退票。為此,爰依票據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與鼎越公司連帶給付原告3,950,110 元,及如附表(如發票日期)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惟前具狀就本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以該項債務非如債權人之指述等語置辯。
五、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支票債權事實(LN0000000 支票之利息起算日除外),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承峰公司之設立登記表、王台龍之戶籍謄本、鼎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吳淑英之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見司促卷第5 至9 頁、第39至47頁、中簡卷第21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堪認其主張為真實。然就LN0000000 之支票,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106 年9 月11日起算,而非自發票日,即同年月10日起算,此有LN0000000 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可佐。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與鼎越公司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LN0000000 支票,自106 年9 月10日起算之遲延利息部分)主張應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 │付款帳號 │付款銀行 │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期 │利息起算日期 │利率(年利率)│ ├─────┼─────┼─────┼───────┼───────┼───────┼───────┤ │LN0000000 │000000000 │彰化商業銀│ 525,000元│106年8月11日 │106年8月11日 │6% │ │ │ │行前鎮分行│ │ │ │ │ ├─────┼─────┼─────┼───────┼───────┼───────┼───────┤ │LN0000000 │000000000 │彰化商業銀│ 546,000元│106年9月10日 │106 年9 月11日│6% │ │ │ │行前鎮分行│ │(提示日106 年│ │ │ │ │ │ │ │9 月11日) │ │ │ ├─────┼─────┼─────┼───────┼───────┼───────┼───────┤ │LN0000000 │000000000 │彰化商業銀│ 760,000元│106年9月22日 │106年9月22日 │6% │ │ │ │行前鎮分行│ │ │ │ │ ├─────┼─────┼─────┼───────┼───────┼───────┼───────┤ │LN0000000 │000000000 │彰化商業銀│ 1,239,000元│106年10月27日 │106年10月27日 │6% │ │ │ │行前鎮分行│ │ │ │ │ ├─────┼─────┼─────┼───────┼───────┼───────┼───────┤ │LN0000000 │000000000 │彰化商業銀│ 880,110元│106年11月1日 │106年11月1日 │6% │ │ │ │行前鎮分行│ │ │ │ │ ├─────┴─────┴─────┴───────┴───────┴───────┴───────┤ │總計:3,950,11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