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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14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雄簡字第1145號

原告
陳金成
訴訟代理人
林枝仕
被告
承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與鼎越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50,110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41,204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及鼎越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淑英,下稱鼎越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50,11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而審理結果,因被告復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認被告無理由而判決其敗訴(詳後述),應認其異議理由基於個人之關係,故依民法第275 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異議之效力不及於未提出異議之鼎越公司,故鼎越公司部分應先確定,核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承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承峰公司)所分別簽發,由鼎越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支票5 紙,面額合計3,950,110 元。詎原告分別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106 年9 月10日、106 年9 月22日、106 年10月27日及106 年11月1 日提示,竟以存款不足理由遭退票。為此,爰依票據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與鼎越公司連帶給付原告3,950,110 元,及如附表(如發票日期)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惟前具狀就本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以該項債務非如債權人之指述等語置辯。

五、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支票債權事實(LN0000000 支票之利息起算日除外),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承峰公司之設立登記表、王台龍之戶籍謄本、鼎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吳淑英之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見司促卷第5 至9 頁、第39至47頁、中簡卷第21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堪認其主張為真實。然就LN0000000 之支票,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106 年9 月11日起算,而非自發票日,即同年月10日起算,此有LN0000000 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可佐。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與鼎越公司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LN0000000 支票,自106 年9 月10日起算之遲延利息部分)主張應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  │付款帳號  │付款銀行  │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期      │利息起算日期  │利率(年利率)│
├─────┼─────┼─────┼───────┼───────┼───────┼───────┤
│LN0000000 │000000000 │彰化商業銀│     525,000元│106年8月11日  │106年8月11日  │6%           │
│          │          │行前鎮分行│              │              │              │              │
├─────┼─────┼─────┼───────┼───────┼───────┼───────┤
│LN0000000 │000000000 │彰化商業銀│     546,000元│106年9月10日  │106 年9 月11日│6%           │
│          │          │行前鎮分行│              │(提示日106 年│              │              │
│          │          │          │              │9 月11日)    │              │              │
├─────┼─────┼─────┼───────┼───────┼───────┼───────┤
│LN0000000 │000000000 │彰化商業銀│     760,000元│106年9月22日  │106年9月22日  │6%           │
│          │          │行前鎮分行│              │              │              │              │
├─────┼─────┼─────┼───────┼───────┼───────┼───────┤
│LN0000000 │000000000 │彰化商業銀│   1,239,000元│106年10月27日 │106年10月27日 │6%           │
│          │          │行前鎮分行│              │              │              │              │
├─────┼─────┼─────┼───────┼───────┼───────┼───────┤
│LN0000000 │000000000 │彰化商業銀│     880,110元│106年11月1日  │106年11月1日  │6%           │
│          │          │行前鎮分行│              │              │              │              │
├─────┴─────┴─────┴───────┴───────┴───────┴───────┤
│總計:3,950,1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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