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鄭峻明
- 法定代理人蘇振源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德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9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 條、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 被告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22號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振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德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9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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