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2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振源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旭德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嵩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內補繳,此項裁定業已於民國107 年8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