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2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280號
- 上訴人
- 和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英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