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280號上 訴 人 和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進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英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書 記 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