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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鄭瑋

  • 被告
    林月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298號上 訴 人 即被  告 林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賢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福達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其應返還之曳引車牌照2 面、半拖車牌照1 面及行照2 枚,其客觀價值雖難以一時核定,且申請號牌或行車執照時,公路監理機關依「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費額表」收取之費用,屬行政規費性質,尚難據為交易價額之判斷標準,是號牌或行車執照並無客觀之交易價額,然請求返還號牌及行車執照之目的,係為繳回監理機關辦理繳銷,業據被上訴人原審於起訴狀記載甚明,則上訴人因本件訴訟標的物交付所受之不利益客觀價值甚低,本院認應未超逾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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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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