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4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438號
- 上訴人
- 萬翔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溫世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773,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