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4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東元
- 送達代收人
- 張志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爾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8,0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