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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5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527號

原告
許錩棋
訴訟代理人
許福榮
訴訟代理人
許靜怡
訴訟代理人
謝松穎
被告
信優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萬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固在高雄市鹽埕區(見本院卷第14頁),然原告係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兩造就該蛋品買賣所生之訴訟係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蛋品買賣合約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上揭管轄指定之條款既係由經營安品畜牧場為業之原告與被告為長期提供蛋品買賣之契約所書立,原告與被告分屬販售及收購蛋品為業之商人與法人甚明,兩造自應受該契約條款之拘束,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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