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163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林明慧林明慧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莊國維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告
伊琳娜預防美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詠瓊  原住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雄簡字第163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15日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零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0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0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兩造間簽立之約定書第15條約定,本件借款涉訟時,兩造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9 、10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被告伊琳娜預防美學有限公司於民國105 年5 月19日邀同被告蘇詠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立放款借據借款共新臺幣(下同)50萬元(其中1 筆45萬元、1 筆5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5 年,以每個月為1 期,共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清償,延遲履行時,除按週年利率2.545%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倘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按期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欠本金330,529 元,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原告所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借據、約定書、催收記載事項、有限公司設定登記表、戶籍謄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何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是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明慧

  書 記 官 林雅婷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163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