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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87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878號

上訴人
呂瑨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麗娟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1,035 元,應繳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66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87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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