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9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941號
- 原告
- 王靜芬
- 訴訟代理人
- 吳哲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欽煌律師
- 被告
- 鵬寶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運亮
- 被告
- 陳約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三兒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文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原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1,073,500 元(見本院卷第3 頁)。嗣本院審理中,具狀追加依消費借貸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約愷給付上開款項(見本院卷第3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39,411 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之500,000 元,且原告追加上開請求後,本件已非屬同條第2項應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即非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且兩造並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