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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94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941號

原告
王靜芬
訴訟代理人
吳哲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被告
鵬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運亮
被告
陳約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
複代理人
徐文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原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1,073,500 元(見本院卷第3 頁)。嗣本院審理中,具狀追加依消費借貸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約愷給付上開款項(見本院卷第3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39,411 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之500,000 元,且原告追加上開請求後,本件已非屬同條第2項應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即非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且兩造並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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