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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036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0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資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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