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03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資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書 記 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