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123號反訴原告 有機可尋企業社即何東杰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點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