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12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有機可尋企業社即何東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點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46,58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5,9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