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2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244號
- 原告
- 林美雲
- 被告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一、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係請求撤銷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88564 號清償借款事件中關於選舉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之強制執行程序,故本件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利益數額即為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