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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24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244號

原告
林美雲
被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一、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係請求撤銷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88564 號清償借款事件中關於選舉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之強制執行程序,故本件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利益數額即為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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