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2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2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榮茂
- 即被告
- 施冰玉
- 即被告
- 張勝凱
- 即被告
- 張勝昌
- 即被告
- 鍾岱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百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述正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690 元【計算式:判決金額192,000 元+64,000元+16,000元+16,000元+96,000元=384,000 元;上訴人主張金額每坪74,700元,即土地面積4 ㎡×0.3025坪×74,700元×上訴人比例4/5 =72,3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利益為384,000 元-72,310元=311,69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