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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25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2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盧榮茂
即被告
施冰玉
即被告
張勝凱
即被告
張勝昌
即被告
鍾岱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百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述正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690 元【計算式:判決金額192,000 元+64,000元+16,000元+16,000元+96,000元=384,000 元;上訴人主張金額每坪74,700元,即土地面積4 ㎡×0.3025坪×74,700元×上訴人比例4/5 =72,3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利益為384,000 元-72,310元=311,69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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