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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30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309號

原告
葉益芳
被告
福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雪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聲請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107 年10月19日裁定通知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24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可證( 卷第24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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