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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4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4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偉騰資訊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學民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徐淙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住所兼營業所所在地即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又本件無庸加計在途期間,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至108 年7 月3 日(非假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8 年7 月8 日始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及理由書上本院收文章戳可證,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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