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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329 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朱世璋朱世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告
許光甫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雄簡字第329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3 月29日下午3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3 月5 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還款,於繳款期限前按週年利率18.25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106 年11月2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5,290元合計 5,290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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