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48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維多利亞美容時尚館即陳弘敏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蘇湘茹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複代理人 王珮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