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4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維多利亞美容時尚館即陳弘敏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蘇湘茹
- 訴訟代理人
- 邱揚勝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珮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