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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楊儭華

  • 原告
    蘇湘茹
  • 被告
    維多利亞美容時尚館即陳弘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48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維多利亞美容時尚館即陳弘敏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蘇湘茹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複代理人  王珮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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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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