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524號原 告 守一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蔡佳男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 楊家瑋律師 被 告 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威廷 住同上 居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六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 條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係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344,130 元,核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而涉訟,惟其經誤分為簡易事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由原承辦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