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584號原 告 張育福 被 告 惠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 年2 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有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可查,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