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6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6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育蓁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方文璋
上列當事人等間請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