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61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蓁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方文璋 上列當事人等間請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