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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614號

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6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蓁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方文璋

上列當事人等間請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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