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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6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簡字第662號

原告
柏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豐
訴訟代理人
黃叙叡律師
被告
柏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譚麗英
被告
被告
梁碩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香蘭,嗣變更為徐永豐,並經徐永豐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承受訴訟狀存卷可參(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附民上字第25號卷第23至26頁),於法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簡易程序於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第2 項準用同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在被告柏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喬公司)網站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期間為自105 年8 月起迄本件判決確定日止計算之月數,及將如附表三所示(編號1至6 部分)之文字刪除。嗣於107 年6 月4 日言詞辯論時,減縮訴之聲明為:㈠被告譚麗英應與柏喬公司連帶給付原告1 元;㈡被告梁碩順應與柏喬公司連帶給付原告1 元;㈢譚麗英應與柏喬公司連帶在柏喬公司網站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期間為自105 年8 月起迄本件判決確定日止計算之月數,及將如附表三所示(編號1 至6 部分)之文字刪除(見本院雄簡字卷一第45頁背面);後於107 年12月26日具狀、108 年1 月28日當庭就前開減縮後聲明第㈢項更正、追加為:譚麗英應與柏喬公司連帶在柏喬公司網站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期間為自105 年8 月15日起迄本件判決確定日止計算之月數,及將如附表三所示(編號1 至7 部分)之文字刪除(見本院雄簡字卷二第15至17頁、第19頁背面),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所為追加,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柏喬公司於104 年8 月20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譚麗英,由譚麗英掌理公司業務,梁碩順則係實際執行業務之經理人而與譚麗英共同經營柏喬公司,柏喬公司所設官網之建置及維護管理,為譚麗英、梁碩順所職掌之事項。詎被告於105 年8 月15日起,明知原告係將市售同類產品做比較,以科學實據呈現實驗結果,未具體指涉柏喬公司之產品,且仍在經銷未添加防腐劑之「生命之泉raffinee」產品(下稱甲產品),竟意圖散布於眾,推由譚麗英於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時間,在柏喬公司網頁上張貼聲明稿、主題為「以正向說明解釋長壽之源之平衡報導」文章(下稱系爭文章)而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內容言論,並於網頁末段貼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函(下稱系爭通知函)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下稱報案三聯單),以此方式使消費者產生原告於網路發文涉嫌誹謗柏喬公司,且柏喬公司已向檢警報案追究原告刑責之印象,並誤導消費者甲產品為贗品,以及影射甲產品含巨量兒茶素(Egcg)、吃多會爆肝、添加防腐劑,足以毀損原告名譽。又被告於原告對其提出誹謗自訴之刑事案件(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583 號,下稱系爭刑事案件)二審判決確定後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時間,在柏喬公司網頁上張貼標題為「嚴正聲明」之文章而發表附表一編號6 所示內容言論,亦損害原告名譽。譚麗英、梁碩順於執行網頁內容管理職務所為上開行為侵害原告名譽,並造成原告產品銷售受到影響,其等須與柏喬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依民法第28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譚麗英應與柏喬公司連帶給付原告1 元;㈡梁碩順應與柏喬公司連帶給付原告1 元;㈢譚麗英應與柏喬公司連帶在柏喬公司網站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期間為自105 年8 月15日起迄本件判決確定日止計算之月數,及將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所示之文字刪除。
二、被告則以:柏喬公司所生產「長壽之源enviper 」產品(下
    稱乙產品)前經衛生署核可,並於100 年9 月1 日取得商標
    註冊,原告為推銷其公司產品,竟以惡意攻訐手段,先在其
    公司網頁陸續張貼「荒謬的山寨文化,惡意的銷售手法」、
    「露出馬腳了(精簡版)」、「露出馬腳了(柏喬聲明剖析
    )」、「專業或商業」等文章,指摘乙產品係仿冒品、含防
    腐劑及高量兒茶素,並稱兒茶素可能傷肝腎,但須非常大量
    兒茶素才會產生此狀況,惟乙產品僅含微量兒茶素,原告文
    章實誤導消費者飲用兒茶素會嚴重傷害身體健康,譚麗英為
    保護柏喬公司之合法利益,始發表上開言論澄清說明,並無
    誹謗之犯行,且此屬譚麗英之行為,與梁碩順無關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譚麗英於104 年8 月20日起擔任柏喬公司負責人,柏喬公司
    生產之乙產品於100 年9 月1 日取得商標註冊,且譚麗英有
    於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時間,在柏喬公司網頁上張貼聲明
    稿及系爭文章而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內容言論;嗣
    於附表一編號6 所示時間,譚麗英在柏喬公司網頁上張貼標
    題為「嚴正聲明」之文章而發表附表一編號6 所示內容言論
    等事實,業經原告提出柏喬公司資料查詢表、柏喬公司網頁
    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 號商標註冊證各1 份在
    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附民字第391 號卷,下稱附民卷,
    第10頁、第12-1頁背面至第36頁;本院雄簡字卷一第76頁)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此部分事實為真。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刊登在柏喬公司網頁上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言
    論不法侵害原告名譽,譚麗英、梁碩順應分別與柏喬公司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
    本件兩造爭點應為:㈠譚麗英刊登在柏喬公司網頁如附表一
    編號1 至6 所示言論,是否不法侵害原告名譽而構成侵權行
    為?㈡原告請求譚麗英、梁碩順應分別與柏喬公司連帶賠償
    財產上損失1 元,是否有據?又原告請求譚麗英應與柏喬公
    司連帶在柏喬公司網站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及將如附
    表三所示之文字刪除,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譚麗英刊登在柏喬公司網頁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言論,
    是否不法侵害原告名譽而構成侵權行為?
  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
    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
    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
    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民法
    上名譽權之侵害固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然仍須以行為
    不法為要件,所謂「不法」即相當於刑法中之違法性,故刑
    法第310 條第3 項本文、第311 條各款規定之免責事由,於
    民事案件中亦可適用。從而,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
    ,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
    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
    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09 號解釋意旨參照);或行為人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
    之利益而出於善意發表言論者,其言論自由即應受到維護,
    尚不得論以構成侵權行為。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係指非出
    於惡意而發表言論,表意人只要係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
    之利益提出其主觀意見或評論,而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
    之目的者,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
  ⒉關於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言論部分:
  ⑴查附表一編號1 所示言論為刊登在柏喬公司網頁聲明稿之內
    容,且該網頁頁面未見任何提及原告之言詞,亦未指明所稱
    「不肖業者」為原告;而點擊系爭文章之連結後,可見系爭
    文章之部分篇章(含附表一編號2 所示言論所在篇章)雖曾
    提及原告公司名稱,且於系爭文章第十篇後方張貼系爭通知
    函及報案三聯單,然系爭文章第七至九篇僅記載「有心匿名
    人士」透過網路發布關於乙產品之負面文章(下稱系爭負面
    文章)而未指明係原告所散布,第十篇更無提及原告公司名
    稱之詞句,系爭通知函主旨復載明訴外人李妍槿等人指訴姓
    名不詳被告涉嫌妨害名譽案待查之意旨,報案三聯單上亦未
    載明遭譚麗英提告者為何人等情,有柏喬公司網頁資料1 份
    存卷可參(見附民卷第12-1頁背面至第36頁)。足見系爭文
    章若係針對原告所為均有載明原告公司名稱,反之則未具體
    指稱對象,而在未載明原告公司名稱或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情
    況下,難認一般人閱讀後會將原告遭被告提告誹謗案件或系
    爭負面文章為原告所發表一事連結,是附表一編號1 、2 所
    示言論,無論單獨觀察或與系爭文章、系爭通知函、報案三
    聯單綜合觀察,均難得出附表一編號1 所指「不肖業者」為
    原告,更無法得出系爭負面文章係原告所張貼之結論,則原
    告主張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言論與系爭文章、系爭通知函
    、報案三聯單足以使他人產生原告涉嫌誹謗柏喬公司而遭提
    告、原告張貼系爭負面文章等負面印象等語,實非有據。
  ⑵又原告陸續於102 年9 月7 日、102 年11月4 日、103 年4
    月2 日,在網路上發布名為「荒謬的山寨文化,惡意的銷售
    手法」、「露出馬腳了(精簡版)」、「露出馬腳了(柏喬
    聲明剖析)」、「專業或商業」等文章,其內容包含指稱柏
    喬公司所販售乙產品係前由訴外人柏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柏誌公司)進口販售之「長壽之源raffinee」(下稱丙
    產品)之山寨品,並對乙產品品質、柏喬公司銷售方法為指
    摘等節,有原告所提出「柏清公司官網文章時間序、內容與
    事實陳述」表、被告所提出上述文章資料各1 份附卷足稽(
    見本院雄簡字卷一第50、86至221 頁)。堪認被告辯稱譚麗
    英發表附表一編號2 所示言論肇因於原告此前已在網路上發
    布文章針對柏喬公司販售之乙產品有所指摘等語,實屬有據
    。再者,譚麗英係基於原告發表數篇文章指摘乙產品之基礎
    事實發表附表一編號2 所示言論,難認有何不實之處,且其
    用詞尚未逾越合理範圍,實屬譚麗英、柏喬公司基於防衛自
    己權益而善意發表之言論,難認已構成侵權行為。
  ⒊關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言論部分:
    依附表一編號3 所示言論出處即系爭文章第三篇全文綜合觀
    察(見附民卷第16頁背面至第18頁),此部分言論所稱「原
    廠產品」、「正版」均係指丙產品,原因係丙產品已停產,
    且此篇章將原告目前販售之甲產品名稱列明並指出甲產品係
    現有之產品,未稱或誤導消費者原告所販售甲產品已不存在
    之情,尚進一步指出甲、乙產品成分不同,復列表彰顯乙、
    丙產品之外型、容器材料、配方、產品活性、產地、製造公
    司均不同,而無主張乙、丙產品相同之意。足見譚麗英未指
    摘甲產品為贗品而係將甲、乙、丙產品加以區別,原告主張
    此部分言論誤導消費者甲產品為贗品等詞,並不可採。又原
    告所主張於102 年9 月7 日張貼之「荒謬的山寨文化,惡劣
    的銷售手法」網路文章,內容略為:柏誌公司獨家自日本代
    理進口之丙產品自即日(99年12月1 日)起暫停進口與銷售
    ,並正式自日本獨家代理進口甲產品取代長壽之源在台銷售
    ,柏清公司已獲得柏誌公司授權,自即日起全權負責甲產品
    在醫院、診所、藥局之推廣銷售事宜等語,有被告提出上開
    文章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雄簡字卷一第98頁);則附表一
    編號3 所示言論稱:丙產品不存在於現今地球表面很久、無
    丙產品好賣等語確有其依據。再者,柏喬公司於100 年9 月
    1 日註冊取得乙產品之商標權,且系爭文章第三篇明列乙、
    丙產品不同處而無主張乙、丙產品相同之意,已如前述;然
    原告認柏喬公司銷售之乙產品係仿冒柏誌公司之前進口之丙
    產品,在原告公司網站上陸續張貼文章,多次擷取丙產品與
    乙產品的照片併列比對,指稱丙產品為原廠產品,乙產品為
    仿冒的山寨品等情,有原告所發表文章資料1 份存卷可參(
    見本院雄簡字卷一第86至220 頁)。則譚麗英於柏喬公司網
    站發布附表一編號3 所示言論,指稱丙產品早已停止進口,
    未在台銷售,並澄清乙產品非仿冒品,實係為維護自己權益
    所為辯解,且屬善意發表言論之情形,難認已侵害原告名譽
  ⒋關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言論部分:
  ⑴查原告於103 年2 月18日委請訴外人史蒂芬金創意設計有限
    公司(下稱史蒂芬金公司)在原告公司網頁上張貼「真的不
    要說謊,因為總有被拆穿的一天」文章(下稱柏清公司前文
    ),該文章記載:「柏喬公司在官網宣稱,他們產品Egcg含
    量夠高,具有抑菌作用,所以才能在打開後,置於空氣中許
    久都不會發霉,並且附上不含幾項法定防腐劑的測試報告而
    沾沾自喜,其實我們每天喝的茶就含有茶多酚TPP ,Egcg就
    是其中一項成分」、「如果柏喬公司的山寨版長壽之源envi
    per 以及許多由同一間工廠充填製造的液體SOD 樣作用食品
    ,都宣稱不添加特定幾項法定防腐劑,其之所以能夠打開之
    後置於空氣中許久都不會發霉,是因為產品中茶多酚TPP 或
    Egcg含量特別高,並以產品中濃度高到具備殺菌、抑菌及防
    腐能力而自豪」、「事實上,在醫學會中已經證實,高劑量
    的茶多酚TPP 或Egcg會造成肝臟及腎臟嚴重損壞,長期大量
    補充,不可不慎! 」等語,有柏清公司前文、史蒂芬金公司
    106 年4 月11日說明書各1 份附於系爭刑事案件一審卷可稽
    (見本院105 年度自字第18號卷二,下稱自字卷二,第49至
    50、155 、157 至164 頁),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刑事案件卷
    宗核閱無誤。而附表一編號4 ⑴所示言論出處為系爭文章第
    四篇,其前後文尚記載:「一杯綠茶平均含000-000mg 兒茶
    素(Egcg),生技綠茶膠囊一粒含兒茶素(Egcg)86mg,長
    壽之源envi per一杯兒茶素(Egcg)4mg ,生命之泉raffin
    ee兒茶素(Egcg)?mg」、「不知道生命之泉raffinee的綠
    茶含量,無可置喙地;可是知道長壽之源enviper 的兒茶素
    (Egcg)含量4mg ,因此,假定喝一杯綠茶不會爆肝的話,
    喝一杯長壽之源enviper 也不會。其實,換個角度想,應該
    感謝柏清公司,收集了詳細的負面資訊,提醒消費者注意兒
    茶素過量的害處」等語(見附民卷第19頁)。則就附表一編
    號4 ⑴所示言論前後文整體觀察,譚麗英發表此部分言論顯
    係針對柏清公司前文中關於質疑柏喬公司乙產品可能含過量
    兒茶素或茶多酚,可能嚴重損壞消費者健康之澄清,進而對
    於原告所銷售甲產品中所含綠茶抽出物成分是否過量提出疑
    問,並未具體指摘甲產品含過量兒茶素或吃多會爆肝,堪認
    屬出於善意所為自衛、自辯之言論。又因文字部分業已載明
    不知甲產品兒茶素含量之詞,且文末所附兒茶素含量顯示圖
    亦載明甲產品兒茶素含量是「未知」(見附民卷第20頁背面
    ),實難認該含量圖有刻意指摘甲產品含巨量兒茶素之意思
    ,附此敘明。
  ⑵又柏清公司前文確有質疑乙產品可能含過量兒茶素或茶多酚
    ,並傳達高劑量的兒茶素或茶多酚會造成肝臟及腎臟嚴重損
    壞之主張,且柏喬公司所主張乙產品僅含4mg 兒茶素,已如
    前述,則被告辯稱係因原告先發表文章表示兒茶素可能傷肝
    腎,但須非常大量兒茶素始可能產生此狀況,基於乙產品僅
    含微量兒茶素之原因,譚麗英始發表附表一編號4 ⑵所示言
    論等語,非屬子虛。足見附表一編號4 ⑵所示言論非毫無事
    實基礎之言論,且其用字遣詞亦非過於激烈,應屬基於善意
    所發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之言論。況柏清公司前文另記載:
    「時下超夯的抗氧化劑,錯用恐增加癌症嚴重度! 」、「研
    究團隊以STZ 誘發實驗性糖尿病老鼠實驗模式研究當紅的抗
    氧化劑,希望得知抗氧化明星們是否也能有降血糖的作用,
    卻發現包括(沒食子酸Gallic acid 、芸香素rutin 、兒茶
    素Egcg or 茶多酚TPP 、阿魏酸ferulic acid、槲皮素que-
    rcetin)等五種抗氧化劑不僅不能降血糖,其中槲皮素與阿
    魏酸,還可能增加嚴重糖尿病者罹患腎癌的風險,並加劇腎
    癌惡化」等語(見自字卷二第50頁)。附表一編號4 ⑵所示
    言論後方接續記載:「附帶解釋柏清公司另一張公告(即上
    揭柏清公司前文所載文字),這也是製造恐怖印象的例子」
    、「讀過兩次之後,你有發現問題所在嗎?自始至終,兒茶
    素Egcg沒有一個字,寫它跟降血糖有關,或者跟糖尿病患者
    罹患腎癌的事關聯,對不對?」、「柏清公司將毫不相干的
    槲皮素與阿魏酸寫在一起,給你造成甚麼印象呢?請你把黃
    色字句,串聯起來看:『兒茶素Egcg or 茶多酚TPP 』、『
    不僅不能降血糖』、『還可能增加嚴重糖尿病患者罹患腎癌
    的風險,並加劇腎癌惡化』」、「這樣的做法,像不像上次
    『把微不足道的事,跟恐怖的事綁在一起』的做法,如出一
    轍呢?」等語(見附民卷第21頁)。足見譚麗英所發表系爭
    文章有進一步就其所稱製造恐怖印象的情形舉例說明,並針
    對原告於網路上張貼文章攻訐兒茶素不僅無法降血糖,甚至
    將兒茶素與無關之槲皮素、阿魏酸並列,在文章中以較深顏
    色凸顯兒茶素,反將對身體有害之槲皮素、阿魏酸以較淺顏
    色顯示之文章表達方式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解處提出質疑,益
    徵附表一編號4 ⑵所示言論關於「恐怖的事」、「恐怖的印
    象」等詞屬譚麗英為維護自己、柏喬公司權益而提出之主觀
    評論,非以損害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未流於非理性之
    攻擊、謾罵,顯未逾越防衛自己權益之必要目的,自不構成
    不法侵權行為。
  ⒌關於附表一編號5 所示言論部分: 
    查原告於102 年9 月7 日刊登名為「荒謬的山寨文化,惡劣
    的銷售手法」網路文章,該文章記載:「不加防腐的居家試
    驗」、「實驗條件:居家客廳,7 月夏季,室溫31度C 」、
    「它牌開啟7 天後液體仍清澈」、「不含防腐抑菌劑的raff
    inee開啟2 天後液體已生出菌體」、「聰明消費者停看聽-
    如真是無菌充填,不加防腐劑的產品,為什麼不會長菌?如
    是天然發酵產品,為什麼味道與香氣都一樣,且時間長久,
    氣味都不會變?」等語,有該文章資料1 份在卷可憑(見本
    院雄簡字卷一第130 頁)。就此參以附表一編號5 所示言論
    與前後文字完整內容為:「防腐劑的指控非常嚴重:柏清公
    司用心做的試驗,名稱叫作『不加防腐劑的居家試驗』,他
    在家中客廳,31度C 的環境下,開啟杯蓋,置放兩天,生命
    之泉raffinee發霉,但是品牌A 、B 均未發霉」、「柏清公
    司依目測法,判斷生命之泉raffinee不含防腐劑抑菌劑;而
    品牌A 、B 則是『如真是無菌充填,不加防腐劑,為何不發
    霉』,影射品牌A 、B 含防腐劑」、「有藥師持不同看法,
    認為有可能生命之泉raffinee也添加防腐劑,只因含量不足
    ,導致發霉」、「另有藥師說,其實,科學家曾以兒茶素為
    題材,實驗發現,兒茶素Egcg確有抑制病毒及細菌的能力」
    、「但這些都無法直接證明,品牌A 、B 不含防腐劑」等語
    (見附民卷第21頁背面)。堪認譚麗英因原告以張貼居家試
    驗圖片之方式,影射其他公司產品可能含防腐劑,始發表上
    開言論,綜觀其通篇文義,重點在於質疑原告所採取試驗過
    程正確性,並以附表一編號5 所示言論作反面論述(亦即未
    發霉不代表有防腐劑、發霉也不代表無防腐劑)以推翻原告
    主張之正確性,核其性質乃係基於維護自己權益之目的所為
    ,且未逾越防衛自己權益之必要範圍,當不構成不法侵權行
    為。況食品在容許範圍內可添加防腐劑,附表一編號5 所示
    言論內容亦不會使一般人立即對原告之甲產品產生負面評價
    ,客觀上難認已侵害原告名譽。
  ⒍關於附表一編號6 所示言論部分:
    此部分言論之完整內容如附表三編號7 所示,細譯其內容,
    實係基於系爭刑事案件認定譚麗英無罪之事實基礎所為陳述
    ,且載明原告提出刑事告訴之內容及法院判決之結果,難認
    有何不實損害原告名譽之處,且用詞未逾越合理範圍,自不
    構成侵權行為。
  ⒎從而,譚麗英於柏喬公司網頁所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
    示言論,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原告擷取部分文字主張其名
    譽受到侵害,無非係斷章取義之舉,若綜觀各該言論前後文
    ,實無流於非理性攻擊之程度,復非以損害原告名譽為目的
    ,揆諸前揭說明,難認譚麗英發表上開言論係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而令其負侵權行為責任。
  ㈡原告請求譚麗英、梁碩順應分別與柏喬公司連帶賠償財產上
    損失1 元,是否有據?又原告請求譚麗英應與柏喬公司連帶
    在柏喬公司網站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及將如附表三所
    示之文字刪除,是否有理由?
    查譚麗英於柏喬公司網頁所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言
    論,非屬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已如前述,卷內復無證
    據足證梁碩順就譚麗英發表上開言論有所參與或知情,原告
    主張本件被告構成侵權行為,且譚麗英、梁碩順各應與柏喬
    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譚麗應、柏喬公司應連帶刊登附
    表二所示道歉啟事及將附表三所示文字刪除等語,俱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8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
    5 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譚麗英應與柏
    喬公司連帶給付原告1 元;梁碩順應與柏喬公司連帶給付原
    告1 元;譚麗英應與柏喬公司連帶在柏喬公司網站刊登如附
    表二之道歉啟事,期間為自105 年8 月15日起迄本件判決確
    定日止計算之月數,及將如附表三所示文字刪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言論內容                                          │
├──┼──────┼─────────────────────────┤
│1   │105 年2 月26│在聲明稿記載:「惟頃近有不肖業者為牟取不法商業利益│
│    │日、105 年3 │,故意在網路上散布不實謠言,惡意攻擊、汙衊、詆毀本│
│    │月3 日      │公司,誤導消費者,本公司近期並已正式委託律師提告,│
│    │            │由檢調介入偵辦調查,以正視聽。」                  │
├──┼──────┼─────────────────────────┤
│2   │105 年8 月15│在系爭文章第一篇「前言」記載:「柏清公司經營保健食│
│    │日          │品,近年來在網路上用力寫文章,指責同業缺失,一篇強│
│    │            │過一篇,…為何無人出面反駁這些可怕的毀謗。」      │
├──┼──────┼─────────────────────────┤
│3   │105 年8 月15│在系爭文章第三篇「非我族類即為山寨」記載:「而且柏│
│    │日          │清公司所謂原廠產品已經不存在於現今地球表面很久了。│
│    │            │」、「柏清公司並無正版好賣,因為拿不出東西。」    │
├──┼──────┼─────────────────────────┤
│4   │105 年8 月15│在系爭文章第四篇「強力灌水的兒茶素」記載:        │
│    │日          │⑴「開業藥師比較好奇的是,柏清公司影射同業,產品含│
│    │            │  綠茶抽出物,吃了小心爆肝!可是柏清公司的產品生命│
│    │            │  之泉raffinee,也含綠茶抽出物,不知它含量多少?吃│
│    │            │  多了是否會爆肝?從來也沒聽業代說明過。」復將柏喬│
│    │            │  公司乙產品Egcg與兒茶素含量標示低於20mg,卻將原告│
│    │            │  甲產品的兒茶素含量標示為未知,但與「綠茶一杯」之│
│    │            │  兒茶素200mg做同等含量圖形。                     │
│    │            │⑵「無法理解的是,他的台灣代理商,底下的經銷單位- │
│    │            │  清公司,採用『設法製造別家產品缺點』的經營策略,│
│    │            │  與大多數廠家『儘力創造自家產品優勢』的做法完全相│
│    │            │  反,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將微量Egcg與巨量Egcg│
│    │            │  綁在一起影射,是傷害別人的作法。柏清公司,可以把│
│    │            │  微不足道的事跟恐怖的事綁在一起,製造恐怖的印象,│
│    │            │  這是他慣用手段。」                              │
├──┼──────┼─────────────────────────┤
│5   │105 年8 月15│在系爭文章第六篇「從沒有變成有的防腐劑添加」記載:│
│    │日          │「有藥師持不同看法,認為有可能,生命之泉raffinee也│
│    │            │添加防腐劑,只因含量不足,導致發霉」。            │
├──┼──────┼─────────────────────────┤
│6   │106 年12月5 │「販售生命之泉的柏清公司理應停止不實影射惡意攻擊,│
│    │日後某日    │別再抹黑長壽之源了」、「『平衡報導』的內容是OK的,│
│    │            │目的是澄清網路謠言荒謬,並無毀謗之意」。          │
└──┴──────┴─────────────────────────┘
附表二:      
┌───────────────────────────────────┐
│道歉啟事                                                              │
├───────────────────────────────────┤
│本人梁碩順、譚麗英與柏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自105 年8 月15日起在柏喬公司架│
│設之網頁中貼文對柏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銷之raffinee產品,宣稱該產品已不│
│存在地球、其內含有防腐劑或高劑量兒茶素及本人譚麗英影射已對該公司提起刑│
│事妨害名譽告訴等不實情節,造成柏清公司名譽上的重大損失。道歉人對柏清公│
│司因此所遭受的困擾與損害,至感抱歉!並保證日後決不再犯,以維護柏清公司│
│之商譽。                                                              │
└───────────────────────────────────┘
附表三:      
┌───────────────────────────────────┐
│應自柏喬公司網頁刪除之文字                                            │
├───────────────────────────────────┤
│⒈「惟頃近有不肖業者為牟取不法商業利益,故意在網路上散布不實謠言,惡意│
│  攻擊、汙衊、詆毀本公司,誤導消費者,本公司近期並已正式委託律師提告,│
│  由檢調介入偵辦調查,以正視聽。」                                    │
│⒉「柏清公司經營保健食品,近年來在網路上用力寫文章,指責同業缺失,一篇│
│  強過一篇,…為何無人出面反駁這些可怕的毀謗。」                      │
│⒊「而且柏清公司所謂原廠產品已經不存在於現今地球表面很久了。」、「柏清│
│  公司並無正版好賣,因為拿不出東西。」                                │
│⒋「開業藥師比較好奇的是,柏清公司影射同業,產品含綠茶抽出物,吃了小心│
│  爆肝!可是柏清公司的產品生命之泉raffinee,也含綠茶抽出物,不知它含量│
│  多少?吃多了是否會爆肝?從來也沒聽業代說明過。」                    │
│⒌「無法理解的是,他的台灣代理商,底下的經銷單位- 柏清公司,採用『設法│
│  製造別家產品缺點』的經營策略,與大多數廠家『儘力創造自家產品優勢』的│
│  做法完全相反,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將微量Egcg與巨量Egcg綁在一起影│
│  射,是傷害別人的作法。柏清公司,可以把微不足道的事跟恐怖的事綁在一起│
│  ,製造恐怖的印象,這是他慣用手段。」                                │
│⒍「有藥師持不同看法,認為有可能,生命之泉raffinee也添加防腐劑,只因含│
│  量不足,導致發霉」。                                                │
│⒎嚴正聲明:既然事情已經真相大白,而且柏清公司的官司確定敗訴,那麼販售│
│  生命之泉的柏清公司理應停止不實影射惡意攻擊,別再抹黑長壽之源了。柏清│
│  公司以「平衡報導內容涉及毀謗」為理由,提出告訴。自民國105 年10月起至│
│  106 年11月止,訴訟時間長達1 年1 個月。二審定讞,法官判定販售生命之泉│
│  的柏清公司敗訴。「平衡報導」的內容是OK的,目的是澄清網路謠言荒謬,並│
│  無毀謗之意。網路謠言影射長壽之源含有不良物質,卻無舉證。長壽之源呈現│
│  SGS 六大類將近300 項合格檢測結果,證實長壽之源:1.不含防腐劑或黃麴毒│
│  素。2.不含塑化劑。3.不含西藥或農藥殘留。4.不含輻射物質。同時針對網路│
│  影射兒茶素過量爆肝之說,一併提出檢驗數據澄清。長壽之源以事實反駁網路│
│  謠言,回應消費朋友的信任與愛護。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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