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7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753號
- 原告
- 大方線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維鈞
- 被告
- 永發魚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慶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7 年4 月10日以107 年度雄補字第518 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6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