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8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867號
- 上訴人
- 春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春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6,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請併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
王芷鈴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