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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91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911號

原告
張賜德
被告
勝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豐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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