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98號原 告 呂佰恩即百順冷凍食品行 百順食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呂佰恩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郭子維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關瑞坤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