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鄭瑋

  • 原告
    呂佰恩即百順冷凍食品行呂佰恩
  • 被告
    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98號原   告 呂佰恩即百順冷凍食品行 百順食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呂佰恩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郭子維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關瑞坤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郭素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