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9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982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志
- 訴訟代理人
- 吳家復
- 被告
- 光亮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欣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1月8 日在本庭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982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1月8 日在本庭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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