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0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61號
- 原告
- 世雄紙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世雄
- 被告
- 莊省即彩韻農業文創整合行銷工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83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萬8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