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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0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61號

原告
世雄紙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雄
被告
莊省即彩韻農業文創整合行銷工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83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萬8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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