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086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86號
- 原 告
- 盛暉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志強
-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吳興正發支付命令,
-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 第519
-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 費1,000
-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 本裁定後5
-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 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