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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086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盛暉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吳興正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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