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94號原 告 時代通商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全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春錦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1,731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台幣 94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