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09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慧如即飛躍實業行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