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1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27號
- 原告
- 台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志杰
- 被告
- 涂喬瑋
- 被告
- 顏俊民
- 被告
- 劉盈志
- 被告
- 林宏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上列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37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