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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12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27號

原告
台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杰
被告
涂喬瑋
被告
顏俊民
被告
劉盈志
被告
林宏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上列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37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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