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09號原 告 鍾信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城企業社即陳慶芳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5,600 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因屬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5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