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2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09號
- 原告
- 鍾信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城企業社即陳慶芳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5,600 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因屬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5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