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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林玉心
  •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 原告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15號原   告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比悠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3,7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應收受本裁定7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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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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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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