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15號原 告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比悠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3,7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應收受本裁定7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