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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陳芷萱

  • 當事人
    林見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62號原   告 林見陽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第9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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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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