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30號原 告 許進富 被 告 三鑫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505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鄭永媚